今年6月份,來自紹興諸暨的陶先生購買了一輛紅旗HS5,車價14萬元,主要用于自駕出游,目前跑了1300多公里。10月1日,陶先生去維修店補胎,店內工作人員告訴陶先生,該車的大燈出現了起霧的情況。從那以后,陶先生便不敢將車開上高速了。
4S店認為這是正常現象
面對大燈起霧的問題,陶先生認為這是大燈密封不嚴所造成的,并多次前往紅旗4S店溝通。剛開始,陶先生希望可以換新車,但4S店回復達不到國家三包標準。于是,陶先生就希望給車輛更換大燈,并補償相應的誤工費和油費。
在陶先生出示的兩份維修單中,車輛診斷結果為“兩前組合燈有水汽”,處理方案是“更換左前和右后組合燈總成”。4S店售后經理解釋:大燈為了保持內外壓力平衡,會預留透氣孔,當燈壁內外表面存在溫差時,內壁可能會起霧,這是正常的物理現象。但是當車輛行駛一段時間以后,霧氣會自己消失。若是車輛行駛7天以上或300公里以上,霧氣仍然不散的話,那就屬于車輛質量問題。一般行駛60公里內,霧氣就會散去。
4S店售后經理還表示,廠家建議客戶去找權威的機構做鑒定,鑒定車輛的大燈是否存在質量問題。
車主已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
對于4S店的回復,陶先生表示并不認可,他已經向市場監管部門進行投訴。
正如4S店售后經理所言,大燈起霧屬于正常的物理現象,大燈本身就沒有完全封死且留有散熱、透氣口。由于空氣中有一定的水分,如大燈遇冷就出現起霧的現象。通常情況下,經過幾個小時霧氣就會散去,這些都是正常現象,如果長時間不散才不正常。
陶先生的維權難點在于,車輛出現了起霧現象,車主個人無法證明車輛存在質量問題,即便委托了第三方鑒定機構鑒定,獲得了有利于自己的結果,汽車廠家也有可能不予認可。在此過程中,車主可能要付出大量的金錢、精力和時間,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會使車主維權困難。
律馳駕道觀點
首先,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后享有質量保障的權利。當消費者在購買汽車等商品后發現汽車存在瑕疵或質量問題時,有權要求銷售者承擔相應的責任。
其次,關于瑕疵舉證責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消費者在汽車等耐用商品購買后六個月內發現商品存在瑕疵,若銷售者主張該瑕疵非因商品質量問題所致,而是由消費者使用不當或其他外部因素導致,則銷售者需承擔舉證責任。這意味著,在本案中,如果該紅旗4S店認為大燈起霧非質量問題,那么其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這一點,而不是簡單地將舉證責任推給消費者。
然而,從陶先生的遭遇來看,紅旗4S店在接到投訴后,并未積極履行瑕疵舉證責任,而是建議陶先生自行尋找權威機構進行鑒定。這一做法不僅增加了消費者的維權成本,也違背了法律關于瑕疵舉證責任的規定。此外,即使大燈起霧被認定為正常現象,銷售者在銷售過程中也應明確告知消費者這一情況,以避免后續糾紛的發生。
綜上所述,在本案中,銷售者應主動承擔起瑕疵舉證責任,對車輛大燈起霧問題向消費者提供合理的解釋或者解決方案,確保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