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國家民政部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在全國范圍之內征求意見:結婚和離婚都不必再提供戶口簿。
過去以來,無論是男女雙方當事人結婚登記還是離婚登記,當事人都要提供家里的戶口簿,沒有戶口簿,當事人無法辦理結婚手續和離婚手續。
這樣一來,長期存在著家里的父母包辦操控子女的婚姻的問題,不能得到很好的解決,導致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 由的現象非常突出,成為社會上難以解決的現實問題。
有些青年人的婚姻,發展到了領結婚證的時候了,可是他們沒有依據父母的意愿處理自己的婚姻,如父母嫌棄對方家庭貧窮,沒有社會背景,社會地位低,不在同一個城市等等原因,拒不給子女去辦理結婚手續的戶口簿,讓子女們領證結婚無法進行。
目前的國家民政部的《婚姻登記條例》第5條已經明確規定了,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的時候,本人必須攜帶戶口簿和自己的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無直系血親和三代內的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等證件和書面材料。
這樣一來《婚姻登記條例》就把一些家長對子女管理得非常嚴格的青年人,結婚自 由變成了由父母主導的“包辦”婚姻,雙方父母同意該婚姻,結婚手續就能順利地辦到,否則,雙方父母卡住了家里的戶口簿,子女們就無法辦理結婚證。
國家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充分遵循“婚姻自 由”的原則,反對家長包辦操控子女的婚姻自 由,因此,必須對當前的《婚姻登記條例》進行修改,充分讓“婚姻自 由”原則落到實處。
新修改的《婚姻登記條例》第8條明確提出,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當事人只要出具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無直接的血親和三代內的旁系血親關系的證件、書面材料。
這樣相比較而言,當前已經修訂的草案征求意見稿的《婚姻登記條例》,在結婚登記上,直接刪除了雙方當事人領證時提供家庭戶口簿的要求,完全徹底實現了青年人自己的婚姻自己作主,實現了“婚姻自 由”原則,完全符合《憲法》的“婚姻自 由”原則。
在離婚方面,原來的《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是這樣規定的,內地居民在辦理離婚登記的時候,要求當事人雙方本人提供家庭戶口簿、自己的身份證、結婚證、當事人雙方共同簽字的離婚協議書。
這次修改草案的征求意見稿的《婚姻登記條例》同樣也在離婚這個環節中,作出刪除提供家庭戶口簿規定的調整。
新的《婚姻登記條例》第15條明確指出,是內地居民的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的時候,只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本人的結婚證書即可。
總而言之,現在內地居民無論是辦理結婚手續,還是辦理離婚手續,都把當事人必須提供的雙方家庭戶口簿的環節,直接從原來的《婚姻登記條例》中刪除掉了,保持該條例完全符合《憲法》的“婚姻自 由”原則,解決了長期困擾結婚或離婚的雙方當事人的“婚姻自 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