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前或婚后房產加名及轉移登記
尚未轉移登記:
如果婚前或者婚姻存續期間,一方說要把自己房子給另一方或者加上名,但離婚時還沒辦好轉移登記,兩人又談不攏房子咋分,法院會看很多方面哦,像婚姻時長、有沒有孩子、誰對家庭貢獻大、離婚過錯,還有房子當時市場價等等,再來決定房子歸誰,要不要給對方補償,補多少。
已轉移登記:
要是已經把房子轉移登記到對方或雙方名下,離婚時又有爭議,而且婚姻存續時間短,給房子的一方沒啥大過錯,法院也會綜合各種情況,判房子歸給房方,再看給不給對方補償。
2. 父母出資買房的情況
一方父母全額出資:
婚姻存續期間,要是一方父母全額出資買房,明確說只給自己孩子,那就按約定來。要是沒說清楚,離婚分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雙方父母出資:
要是一方父母出部分錢,或者雙方父母都出資,贈與合同明確只給自家孩子,按約定辦。沒約定清楚的話,法院會參考出資來源和比例,結合生活情況、離婚過錯等因素,判房子歸一方,再讓得房方給另一方合理補償。
3. 房產增值部分規定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后增值部分
一方婚前全款購買的房產,婚后因市場行情等自然因素導致的房產增值部分,為房產所有人的個人財產;但如果一方婚前房產在婚后通過出租、經營等非自然增值方式產生的收益,除另有約定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一方貸款購房,婚后共同還貸房產的增值部分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具體計算方式有多種,例如:
- 按還貸部分占比計算:先計算夫妻共同還貸部分占房產購買總價的比例,再用該比例乘以房產的增值部分,所得數額即為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另一方的部分。
- 按不動產升值率計算:第一步計算不動產升值率,不動產升值率等于不動產現價格除以不動產成本;第二步計算非產權登記一方所得補償,即共同還貸部分乘以不動產升值率,該數額的一半即為應補償的數額。
婚后共同還貸房產增值部分
如果房產是婚后夫妻雙方共同購買并共同還貸,該房產的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可以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婚姻不是兒戲,即使過不下去,離婚也會涉及很多事。無論是婚房、撫養費,還是繼子女關系,這些看似細枝末節的事,最終都可能演變為,生活里的“重大事件”,這次婚姻法新規,會解決許多,令人頭疼的婚姻問題。
新規不僅是法律的進步,也是關心老百姓,子女的婚姻問題。打破灰色地帶,讓每一段婚姻,都更透明、安全,更加有保障。畢竟,生活中難免有風雨,但法律總會為你撐起一把傘,保護大家的利益,為大家主持公道,傳遞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