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日,聶某某(女)與張某某經婚介公司介紹相識。年8月2日,聶某某向張某某出具承諾書,表明與張某某相識后愛上了張某某,經過慎重考慮愿與張某某結婚,自愿到張某某的工作和生活地與張某某一起安心久居生活。8月3日,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張某某給付聶某某彩禮14.8萬元。登記結婚當晚,聶某某向婚介公司咨詢如何離婚及離婚后彩禮返還和婚介公司服務費支付等事宜。8月10日,雙方徹底分開。后聶某某退還張某某彩禮5.7萬元。
2024年5月,聶某某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無和好可能為由起訴請求與張某某離婚。張某某同意離婚,但以婚后女方即離家打工,二人實際僅相處2天,只有夫妻之名,無夫妻之實為由,反訴請求聶某某返還剩余彩禮9.1萬元。聶某某對張某某的反訴辯稱,剩余彩禮向婚介公司交納服務費10000元,余款因家庭需要已支出,沒能力退還。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實際相處時間極為短暫,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體和穩定的夫妻共同生活狀態。根據雙方的相處情況,聶某某亦不存在與張某某形成穩定夫妻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主觀意愿。聶某某在沒有感情基礎的情況下向張某某出具承諾書,收取高額彩禮與張某某迅速結婚,登記結婚當晚向婚介公司咨詢離婚及彩禮返還事宜,隨即離開不與張某某共同生活,與張某某只有夫妻之名,沒有夫妻之實,其行為符合借婚姻索取財物的特征,應當從法律上予以明確的否定性評價,以維護公序良俗。判決:準許聶某某與張某某離婚;聶某某退還張某某彩禮9.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