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信息顯示,3月18日,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向中國恒大集團發出限制消費令。限制消費令顯示,因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對中國恒大集團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中國恒大集團及其法定代表人許家印不得實施所列出的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3月18日晚間,恒大地產發布了關于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稱“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公告顯示,恒大地產涉嫌債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已由證監會調查完畢,證監會依法擬對恒大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許家印、夏海鈞、潘大榮、潘翰翎、柯鵬、甄立濤、錢程作出行政處罰以及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經證監會查明,恒大地產、許家印等人涉嫌違法的事實主要包括:
一是恒大地產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恒大地產通過提前確認收入方式財務造假,導致2019年恒大地產虛增收入2139.89億元,占當期營業收入的50.14%,對應虛增成本1732.67億元,虛增利潤407.22億元,占當期利潤總額的63.31%;2020年恒大地產虛增收入3501.57億元,占當期營業收入的78.54%,對應虛增成本2988.68億元,虛增利潤512.89億元,占當期利潤總額的86.88%。
二是恒大地產公開發行公司債涉嫌欺詐發行。證監會指出,恒大地產于2020年發行的4筆債券,總額為126億元的債券以及于2021年4月27日發行規模總額為82億元的債券,由于在發行過程中公告的發行文件中分別引用了存在虛假記載的2019年、2020年年度報告的相關數據,涉嫌欺詐發行。
三是恒大地產未按規定及時披露相關信息,包括恒大地產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2022年中期報告及2022年年度報告、未按規定披露重大訴訟仲裁的情況、未按規定披露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